2016年5月24日 星期二

為什麼要禁止兒童色情?一場對戀童癖的大屠殺(未完成)

前言

為什麼要撰寫這篇文章?一次課堂上小小的辯論,老師倉促為兒童色情下一個結論:「色情會傷害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然而老師無法對此做更多的解釋,激發我思索這個問題:「色情是怎麼傷害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的?」或是能問:「色情是否會傷害兒童?」、「什麼是色情?」「為什麼戀童癖是不正常的?」
●圖片來源:動畫心療系(2015)




「色情會傷害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的論述看似理所當然,其實藉著以上問題去仔細思索便會發現許多說不清的地方。有鑑於台灣社會討論兒童色情議題已久,我想若要得到以上問題的答案應該不是件難事,於是以國內為主搜索相關文獻,赫然發現不論是學術論文(高玉泉,1998、2002、2003、2005)或是新聞報導都是使用類此論述,且不斷以「先進國家」或「國際潮流」鼓吹修法的急迫性,至於理由則付之闕如,好像這是一個不用論證就能知道的事情!
或許是我資料搜尋技術不佳,以至於沒有找到有進行論證的文獻,然而若連我這個能自由運用法學資料庫的研究生都無法輕易尋得,那一般社會大眾要怎麼樣得到相關文獻進而反思這些問題呢?啟人疑竇的是,在我進一步查閱關於質疑色情管制的文獻後,才發現原來這些論述幾乎都藏在這些質疑色情管制的文獻裡面!
不禁令我猜想,為什麼支持色情管制的人偏偏不將管制的理由說清楚,反而都留給那些質疑色情管制的人去論述呢?會不會是「憤怒」或「噁心」之類直覺式的情感,左右了社會大眾的思維模式,進而不假思索的便接受「色情會傷害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的論證呢?在此脈絡下,是不是讓這些支持色情管制的文章得以省下仔細論證說服大眾的力氣?或他們根本就覺得這是不需要論證的事情呢?只要跟隨著「先進國家」就沒問題了嗎?
若以上假設為真,則色情管制與否將取決於社會大眾的感情或直覺,只要是大家覺得噁心的就一律抹殺,只要是大家覺得憤怒的則一律加重其刑甚至處以死刑,情感最終成為規範的基礎,這會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情。近來逐漸為社會大眾所接受的同性戀者,過去亦是被認為有病的、需要治療的,在經歷一番辛苦的奮鬥後才有反思的聲音出現,那如果戀童癖也是一種與生俱來的性喜好呢?我們現在不經充分論證即將戀童癖入罪化的行為是不是很可能重演歷史的悲劇呢?
最後要強調的是,筆者並非要為戀童癖者辯護或是支持兒童色情管制,撰寫此文的目的僅希望這個議題被更多人反思、檢討,而非盲目聽信學者專家或主流人士的說詞。心中的大象也許不太好控制,但永遠記得只要扮演好騎象人的角色仍有可能走回正軌的。

註:「戀童癖」亦有以「戀童症」或「童性戀」稱之者,本文使用較常見的「戀童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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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兒童色情?

通常會將兒童色情分為兩類,在此引用陳宜中(2013)的整理:
一類涉及真實兒童演員的真實演出;另一類是不涉及兒童演員的虛擬版本。要生產「真實兒童色情」必先誘導或強迫兒童從事性演出;由於這很可能包含對兒童演員的性剝削、性虐待或性侵害,政府實有很很強的理由禁止「真實兒童色情」之生產與流通。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禁止真實兒童色情並不違憲」即是基此考量。...部分論者認為,儘管「虛擬兒童色情」無涉兒童演員,但仍可能使人對兒少產生性幻想,進而助長對兒少的性犯罪。但這個臆測就和「色情助長性犯罪」一樣,至今未得到證實。—陳宜中(2013)、Barendt(2005:377)
本文目的在於提倡反思,基本上討論內容涵蓋這兩種類型,但由於「虛擬兒童色情」更具爭議性,故會較著重此類型加以討論之。

為什麼要禁止兒童色情?

或許有人會先問:台灣現行法律有禁止兒童色情嗎?以下整理幾點說明:

(一)刑法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235條
注意,我國刑法並無針對兒童色情立法,德國刑法則有,詳細介紹可參考617號解釋文許玉秀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而在此意見書中提到一個關於管制兒童色情蠻有趣的論述:「不論是保護兒童青少年的立法目的,或是保護社會大眾突然面臨到的不愉快,這二者都與性自主決定權無法分離。申言之,對於色情的定義仍然要『依照性自主決定權來加以界定』。因此所謂的色情書刊係指泯滅人格的方式描述性行為,其內容的人格意義與社會意義完全或幾乎脫離,而且這種表達呈現了不是人格的相互承認關係,也就是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關係,相反的是主體與客體的支配關係。」據上,德國刑法將色情限縮於暴力、人獸交以及兒童性虐待等將人視為客體的樣態來管制,或許能夠成為我國未來修法的參考之一。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舊法名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6條第1項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6條第2項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6條第3項
散布播送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8條第1項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8條第2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第39條第1項
其實,以上這些條文在刑法中皆有相關的處罰規定,較有問題的是第39條第1項規定的「持有」,2005年的修法提案甚至要將無正當理由持有者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持有「真實兒童色情」者或許會帶動色情產業的供給量而給部分兒童帶來傷害,但持有「虛擬兒童色情」者也是我們要處罰的對象嗎?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一、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二、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第45條第1項
為認定前項內容,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45條第2項

總而言之,為什麼要禁止兒童色情?主流論述會告訴你:「因為會傷害兒童。」

若進一步詢問是造成什麼樣的「傷害」?

也許會得到「妨礙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類的答案。

若再進一步詢問是如何「妨礙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呢?

他們會給你很多個理由,以下大致整理出三項主要理由:


一、誘發具特殊性癖好者傷害兒童

也就是常聽見的「色情助長性犯罪」之說,常見論述如下:
國外經驗顯示,收集兒童猥褻、性交等色情圖片的人,多數有特殊性癖好,可能藉此引發特殊性趣,傷害更多兒童。—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李麗芬
然而,助長性犯罪的說法很有可能是未經證實的,目前蒐集到可能稱得上科學的論述如下:
色情的流通與消費,確實助長了性犯罪嗎?儘管此種可能難以完全排除,但過去數十年來的社會科學研究,卻始終無法確切地證明之。在色情的消費程度和性犯罪率的統計數字之間,究竟具有何種因果關係,至今懸而未決...—陳宜中(2013)
作者舉出幾篇相關文獻加以佐證其懷疑的理由,然而年代至今有點久遠,或許近代科學已有進一步的相關研究,這還要再去找找看,以下先列舉之:
事實一:美國強暴案件比例遠高於其他先進國家,甚至高於色情管制程度偏低的丹麥和瑞典數倍之多,此特殊現象始終未得到可靠解釋。(Segal,1990:ch.9)
事實二:丹麥自1960年代末解除色情管制以來性犯罪率不增反降。(Posner,1992:368-369)
事實三:在重度暴力色情廣泛流通的日本,性犯罪率低於其他先進國。(Posner,1992:369-371)
事實四:就先進國而言,至今仍無可靠研究證實1960年代色情開始流行後,或1990年代網路色情出現後,性犯罪率出現顯著的上升趨勢。(Schauer,1987:737,767-770)

除此之外,引文提到的「特殊性癖好」者,很容易讓社會將矛頭指向「戀童癖」,在討論「戀童癖」之前,勢必要先知道什麼是「戀童癖」,以下有個較貼近社會大眾印象的論述:
戀童癖的認定有兩大前提,首先是受害者沒有第二性徵,換言之大約都是13歲以下的兒童,其次加害者與受害者年齡須相差5歲,以避免有「兩小無猜」的懵懂情況,該症有兩大類型,一是固定型,大多是因為對自己的條件感到自卑,對容易拐騙的兒童產生「性」趣,加害者往往會在公園等待落單的孩童,或是鄰居朋友的小孩,先建立友好關係再進行性侵。—精神科醫師楊聰財(中國時報2016)
●圖片來源:動畫心療系(2015)
社會大眾也許不會知道這個精神科醫師所說的「兩大前提」,但應該至少會聽過其中一項的說法。另外,讓我們來看看編撰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的美國心理學會(APA)怎麼說:(文章來源
In the case of pedophilic disorder, the diagnostic criteria essentially remained the same as in DSM-IV-TR. Only the disorder name was changed from 'pedophilia' to ‘pedophilic disorder’ to maintain consistency with the chapter’s other disorder listings.譯文:針對戀童癖疾病的情況,本會的基本診斷標準沒有變動,可參照DSM第四章第三條。僅將疾病學名由「戀童癖(pedophilia)」改為「戀童癖症(pedophilic disorder)」,以維持與該章的其他疾病清單保有一致性。
“'Sexual orientation’ is not a term used in the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pedophilic disorder and its use in the DSM-5 text discussion is an error and should read ‘sexual interest.’ In fact, APA considers pedophilic disorder a ‘paraphilia,’ not a ‘sexual orientation.’ This error will be corrected in the electronic version of DSM-5 and the next printing of the manual.「戀童癖改列性傾向」的指摘,我們認為是對DSM-5的文字、特別是診斷標準所使用的學術術語的一種誤解,我們所使用的術語是「性趣向(sexual interest)」。事實上,本會認為戀童癖症是一種「倒錯(paraphilia)」而非性傾向。這個錯誤會即刻在電子版本的DSM-5上更新,紙本印刷版本則會在下次增印時予以更正。
 “APA stands firmly behind efforts to criminally prosecute those who sexually abuse and exploit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We also support continued efforts to develop treatments for those with pedophilic disorder with the goal of preventing future acts of abuse.”本會一向堅定支持以重罪起訴那些對兒童及青少年進行性虐待和性剝削的罪犯,也呼籲社會各界繼續支持我們努力開發治療戀童癖症的預防手段,以消弭他們的犯罪可能。』
由上文可知,APA尚未將戀童癖去病化,並仍維持DSM-IV的診斷標準,DSM-IV中關於戀童癖之診斷標準如下:(整理自林明傑, 精神科診斷性侵害犯品質差異之省思,精神醫學通訊,29卷3期,2010,1-3頁)
依其被害人是否達青春期(約十三、四歲,DSM-IV定為十三歲),而將性罪犯分為兩大群,即成人強暴犯與兒童性侵害犯......。戀童症分為二種,一種是專屬型(exclusive type),只能被兒童所吸引。另一種是非專屬型(non-exclusive type)即除兒童外也能被成人吸引。診斷標準有以下三項:
 A.至少六個月期間,一再出現強烈性興奮之幻想、性衝動、或行為,而內容是與未達青春其之兒童或兒童們(一般是年齡十三歲或以下)進行性活動。
B.此幻想、性衝動、或行為造成臨床上之重大痛苦,或損害社會、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之功能。
C.患者至少已十六歲,且至少比準則A之兒童或兒童們大五歲。(注意:青春晚期與另一十二、三歲之兒童有發展中之性關係者,勿包含在內。)
應注意的是,以上的判斷準則並沒有告訴我們「兒童性侵害犯就是戀童症者」,這是不少臨床人員常會錯誤診斷者。
●圖片來源:動畫心療系(2015)







但「喜歡兒童真的是一種罪嗎?」我們可以見到許多的學者甚至是作家開始反思這點。
我唯一知道的,就是這類事情不會就此打住。這種擁有扭曲慾望的人,一定會不斷的犯同樣的過錯。他們會拿自己的頭,以可能撞壞頭的速度,用力去撞社會那面牆。害自己變成慾望玩物的,就是他本人啊。真是一具可悲的玩偶。—池袋西口公園:灰色的彼得潘,頁161。
你們認為我們是變態的,是因為我們和你不同。人們都害怕我們是因為他們不理解。所以有時候更容易受傷害。我們是人類,我們許多人都是無法避免地對小男孩感興趣,我們是生來如此的,我們無法控制自己變成這樣,如果你們都無法理解的話,那我想你們必須把我們放逐。—南方公園第4季第5集
部分學者警告,這樣論述可能會使對於兒童保護的失焦:
使用助長性犯罪、保護兒少、傷害女性等傷害說詞的效力有限,並不足以證例大範圍的禁止或查禁手段。—陳宜中(2013)
到底保守的兒童保護話語向焦慮父母提供了什麼解決方案呢?保守的兒童保護話語以「兒童性侵害」為核心轉軸,把焦慮的情緒動員起來,導向了特定解決焦慮的管道,也就是找到了威脅兒童前景的敵人――戀童症者,然後以國家力量嚴厲地搜捕與懲罰之,只要戀童症者被嚴厲監視與關進大牢,父母的焦慮便可以緩解了。然而由於戀童症者 的「無所不在」(雖然戀童犯罪是極罕見的,但卻在新聞媒體與娛樂媒體中被放大),使得不斷修訂法律甚至侵犯民權都成為必要,也使得父母都支持保守兒童團體與政客的聖戰了。 —甯應斌(2010)
把戀童症者當作兒童的最大威脅、當作兒童問題的中心,其實是把兒童問題歸因於極少數病態,把兒童問題歸諸於個人責任,而沒有看到解決兒童問題與父母焦慮的真正關鍵在於掌握政治經濟大權的成人,如何改變資本主義下的政治經濟措施,使得兒童能有充滿希望的前景。—Henry Giroux, Stealing Innocence (New York: St. Marin’s Press, 2000)
這令我想到,在解決社會問題時,我們是不是常都找比較容易怪罪的人來入罪,比較容易欺負的人作為大家洩憤的對象呢?然後創造出一套還說得過去的論調,使社會大眾採獵巫式的追殺方式徹底滅絕這些人?好像這樣只要做,所有的問題就會解決了?
 兒童性侵犯被當作child abuse的核心,以致於整個兒童問題被歸諸為戀童,而忽略了經濟、教育、社福等主流制度才是兒童問題的真正製造者。—甯應斌(2010)
在當前兒童性侵的話語論述中,不存在著「不受害的兒童」,藉此也暗中否定「主動情慾的兒童」,後者被認為是偏差的性早熟兒童。—甯應斌(2011) 

二、產製色情物的過程即會造成兒童的傷害

產製色情物的過程即會造成兒童的傷害,最常見的論述可能如下:
有證據顯示,戀童症者利用兒童色情圖片引誘兒童,而法律處罰持有之目的在於要求持有人主動銷毀此種犯罪物品。從市場的角度而言,處罰持有,可減少需求,需求減少,製造自然也隨而減少。由於兒童色情圖片的製造幾可與兒童性虐待畫上等號,故減少製造的結果,就是減少兒童性虐待。此項邏輯,簡單明瞭。基於政策上保護兒童的最高優先性,英美二國法律對於單純持有的處罰,從未動搖。而國際間對此亦予以肯定。—高玉泉(1998)
以上論點真的是這麼簡單明瞭嗎?若實體兒童色情確實有成立的可能性,那關於虛擬兒童色情,例如兒童色情動漫該如何解釋呢?

國內學者謝煜偉(2010)提及動漫產業相當發達的日本也遭遇到此困境,其國內主要遊說團體主張虛擬兒童色情也應該要列為管制對象,理由係稱「虛擬兒童色情往往被利用作為引誘兒童為性行為之道具,同時保護對象也不應只限於具體特定的兒童,而應考慮到避免對兒童全體人權的侵害以及不良影響。」但這樣的理由過於空泛,造成保護目的不夠明確以及處罰範圍過廣而被擱置,值得關注的是,東京都於2010年12月修訂通過的《東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條例》欲將虛擬兒童色情納入「不健全圖書」之範圍內,可能會變相成為對虛擬兒童色情的管制。另外在美國亦遭逢類似困境,美國係以PROTECT法將「看似」虛擬兒童色情納入管制範圍,然而「看似」過於廣泛,2003年的修正為「難以分辨」,但仍無法改變無兒童實際受虐的性表現被處罰的結果。由上可知,所謂「先進國家」仍然無法找到合宜的法律適用方法,若一味追隨「先進國家」而不加以驗證及思考,恐使法律適用紊亂的情形發生。
至於我國對於虛擬兒童色情管制尚處於模糊地帶,但似有複製外國對虛擬兒童色情管制的傾向存在,筆者呼籲我們:
不要輕易將兒童權利論述無限上綱,使得兒童虐待乃至於兒童色情的定義極度擴張,更不要不明究裡就將其他國家或社會的戀童恐慌複製過來。因為這種戀童恐慌症的刑事立法不但脫離了保護兒童權利的原始想法,更是徹底的社會主流論述下-(相對於變態的、不成熟)的「正常」的「成人」觀點-霸權的展現。
另外其在結論的部分也呼應了甯應斌(2010)強化兒童主體性的觀點,認為「所謂兒童不是聖潔不可污染的天使,而是跟成人一樣擁有情慾並不斷嘗試找尋慾望與現實間的平衡點的主體」。
我們對於虛擬兒童色情的處罰慾望,正透露出社會想要保護的不只是使個別兒童免於性虐待,而是社會對理想兒童形象的情感。對理想兒童的想望愈強,愈會把性與慾望從兒童概念中抽離,是以,兒童的情慾以及對兒童的情慾就會成為性文化的禁忌。而當徹底根絕兒童性虐待的思維搖身一變成為覆蓋在禁忌上的迷彩之際,刑法所保護的便不再是法益,而是社會多數對兒童形象-不可褻瀆的青春肉體的投射。—謝煜偉(2010),頁55
若覺得正反論述有點混亂,可參考下表,引用自: 葉子誠(2011),論網際網路上兒童色情言論之管制-以美國法之學說與裁判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117-118頁。
虛擬兒童色情管制目的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定違憲之理由
肯定說之學者認定合憲之理由
防止誘拐兒童
無害言論內容亦可能誘拐兒童,此項處罰可能導致濫用
戀童癖者經常利用這些言論內容作為誘拐兒童的犯罪工具
避免犯罪行為
僅因某種言論具有鼓勵不法行為之傾向即予以處罰係在控制人民的思想
模糊不明的言論內容並非思想的基礎,無控制思想之問題
避免追訴困難
政府不得限制受保護的言論當作限制不受保護言論的手段
制定受保護言論的範圍,即得避免限制到受保護言論的情形
消滅兒童色情市場
「虛擬兒童色情」將會在市場中取代「真實兒童色情」
兒童性侵害者僅從真實兒童參與的性虐待中方能獲得性快感與性慾滿足,並無法取代。

學者葉子誠(2011)另有整理美國 Adler(2001)教授對於兒童色情言論管制的文獻,他指出兒童色情管制法規的問題點主要有:
(一)難以捉摸的管制對象
兒童色情的管制法規事實上是在處罰「戀童癖者本質上的怪異慾望」( the peculiar nature of pedophilic desire),而並不僅限於那些「兒童性虐待」之色情內容。是故,管制兒童色情言論的問題不在於「如何」界定「好」與「壞」的言論內容,而是好壞的言論根本無法區分,而根本就是同一件事物,也就是說,如果立法者想要管制戀童癖者的邪惡思想,在法律上無異是「刻舟求劍」而不可能達成
(二)逐漸擴張的管制內容
其一,若以目前判斷標準來看,我們必須站在戀童癖者的角度去思考什麼樣的內容方得引起或滿足其性慾,此與猥褻性言論中要求從一般人的角度判斷是否造成明顯的冒犯感之間存有極大的差異。其二,此種標準必須判斷圖片或影像內容「意圖產生的效果」,然而這種效果應該如何認定,即會產生困難。
(三)兒童色情言論之論述結構的問題
將兒童色情言論與兒童性虐待或剝削行為輕率的作結合之結果,事實上不但增加更多的兒童
色情現象,更使得兒童色情變成是一種「思想犯罪」,意在處罰戀童癖者對於兒童的幻想


三、影響兒童性價值觀

這裡會討論到的比較偏向「色情對兒童的影響」,和「兒童色情」較不相關,非本文的重點。在此簡單提出幾個問題供大家思考。
若說會影響兒童性價值觀,接下來要問的是:「那我們想為兒童塑造的是怎麼樣的性價值觀?」「若無規則可供遵循,我們要如何劃分出管制的界線?」
現在漸漸解除了恐同情結,接下來要換成恐戀童癖者?恐人獸交者?甚至要滅絕他們嗎?
若以上理由皆能成立,那目前對於被冠以「戀童癖」的犯罪者之處置是否適當呢?

結論

這篇文章我並不是要得出什麼結論,只是希望多一點人來想想這個問題而已。

參考文獻:

(一)專書:

陳宜中(2013),《當代正義論辯》,聯經出版。
甯應斌(2011),"兒童性愛的心理分析觀點",《我們都是這樣色色地長大的》,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性權小組編,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發行,頁74-92。
甯應斌(2010),"台灣兒福法律與西方Child Abuse 話語",《連結性》,何春蕤編,台灣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頁205-234。

(二)期刊論文:

黃頌竹(2010),結構性宰制:反反色情到反分級,政治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佳陵(2013),兒童色情單純持有與近用規範之研究,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施慧玲(1999),論我國兒童少年性剝削防治立法,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2 期,45-76 頁。
鄭加極(2011),虛擬兒童色情規制之正當性,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高玉泉(1998),論網際網路上兒童色情資訊之法律管制-兼評我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之相關規定,政大法學評論,60 期,179-199頁。
高玉泉(2002),論虛擬兒童色情資訊之規範與言論自由 ─ 從國際兒童人權的立場評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近的一則判決,律師雜誌第278期, 51 - 62頁。
高玉泉(2003),網際網路上兒童色情資訊規範之回顧與檢討(1999-2002)-一個由兒童人權出發的觀點,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11期, 3 - 62頁。
高玉泉(2005),後網路時代網路內容規範之演變與評價─以未成年人保護為中心之探討,國科會補助之一般型研究計畫之部分研究成果。
林明傑(2010), 精神科診斷性侵害犯品質差異之省思,精神醫學通訊,29卷3期,1-3頁
謝煜偉(2010),論虛擬兒童色情的刑事立法趨勢-誰的青春肉體不可褻瀆,月旦法學雜誌186期,38-59頁。
葉子誠(2011),論網際網路上兒童色情言論之管制-以美國法之學說與裁判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117-118頁

(三)網路文獻

盧斯達(2015),大戀童,http://dadazim.com/journal/2015/07/discourse-and-norms/(最後造訪2016/05/25)
全嘉莉(2016),《驚爆焦點》揭露戀童癖 不被原諒的性偏好,中國時報,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313000534-260117(最後造訪2016/05/25)
卡維波(2000),矮化兒童主體、妖魔化跨年齡的戀童症論述,中國時報時論廣場,http://intermargins.net/Forum/2000/0008pedo_debate/pd05.htm(最後造訪2016/05/25)
※註:卡維波是甯應斌的筆名

(四)延伸閱讀(本文未引用)

維基百科,「戀童癖」條目。
※注意:維基百科僅能作為查詢相關文獻的指南,其登載的資料皆有再次商榷的必要性。
王浩賢(2015),兒童色情不是任人定義:淺論《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和表達自由的限制,獨立媒體。(最後造訪2016/05/26)※此篇係以香港法規為主。
知乎,「兒童色情」相關條目,恋童癖的症状是怎样的?是怎么形成的?,可參考作者洪嘉君的回答。(最後造訪2016/05/26)
王陽翎(2015),科普專題:很多人搞錯了「戀童癖」但誰也應同意保護兒童。(最後造訪2016/05/26)
溫州街魚木事件:被消失的肛門主體與兒童(最後造訪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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